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文件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关于印发《实习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习教学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2019年5月9日
实习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实习教学工作,加强实习教学工作管理,特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通过实习,可以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实际,增强学生对专业背景和生产实际的了解,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生产实际和组织管理知识技能,达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目的,培养实际工作和适应社会能力。实习教学旨在通过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的新途径、新办法、新模式的探索与实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实习教学按内容划分为课程实习、认识实习、专业(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按地点划分为校外实习、校内实习;按方式划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
第二章 实习教学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 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教务处及其所属实践教学科是主管全校学生实习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和管理全校的实习工作。
(二)负责实习经费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
(三)进行实习教学工作的督查与实习质量监控。
(四)组织实习工作经验交流及表彰先进。
第五条 学院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审核专业的实习大纲。
(二)根据专业对口,以能基本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就近建立、安排实习场所。
(三)负责组织制定、审核实习计划,每年12月底前汇总下一年度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在实习前二周,学院必须将《实习执行计划表》报教务处。
(四)组织制定、批准实习指导教师名单,配备实习管理干部,做好校外实习前学生的动员工作。
(五)负责实习教材和实习相关教学文件的配备工作。
(六)开展实习教学工作检查和实习质量监控。
(七)组织年度实习工作总结。
(八)收集、汇总实习的各类教学文件(安排表、总结、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按规定存档。学院实习总结需交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实习教学指导教师的任务和职责
(一)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并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完成指导学生的实习任务。
(二)认真做好实习前的调查研究和业务准备。编制实习执行计划(包括实习场所及岗位、实习内容与要求、实习程序及时间分配、技术报告及时间安排等),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提前印发给学生。
(三)在实习前1个月,向实习单位教育管理部门提交实习大纲、实习执行计划和学生名单,具体落实实习安排。
(四)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大纲、实习教材(指导书)、实习执行计划等,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时间安排和步骤,布置实习日记和报告要求,介绍实习单位简况及实习注意事项,明确安全保护要求和实习纪律。
(五)在实习期间,应向学生布置一定量的习题、作业,及时检查学生实习日记,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批阅实习作用、报告。
(六)实习指导教师要经常与实习单位联系,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注意搞好校企关系。
(七)实习结束前,应认真做好实习成绩的考核工作,及时做好实习成绩填报工作。
(八)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应妥善办好离返手续,并及时做好实习总结,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习教学工作总结》表,交学院归档。
第三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七条 实习结束前,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实习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登记入册。
第八条 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工作可邀请实习所在单位有关指导人员参加。
第九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给予不及格。
(一)实习期间表现差,没有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不按时交实习报告或实习报告和实习日记不认真且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者。
(二)因病、事缺席累计时间达实习规定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无故旷课累计两天及以上者。
(四)在实习期间有违反校规、厂规,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
第四章 校外分散实习
第十条 分散实习包括两类,一是指同时安排较多个实习单位实习;二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体组织校外实习的学生,经批准可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
第十一条 分散实习的基本要求
(一)在实习中,学生按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和有关要求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要逐日记录实习内容和心得体会,并结合实习情况写好实习报告(总结)。
(二)实习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实习所在单位的作息制度、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保密制度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校外实习学生守则》(见附件1),实习过程中因违法违纪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后果及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三)实习期间,校内指导教师应不定期前往学生实习单位进行巡回检查指导,同时需对分散实习的学生加强监督、管理,以确保实习质量和实习学生的安全。
(四)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书信等多种途径,与校内指导教师联系,每周应向校内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并作好记录。
(五)各学院应根据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分散实习要求和实习质量及实习学生安全保障措施。
(六)实习学生应尊重校外指导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工人的指导,虚心向他们学习,主动协助实习接受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二条 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的申请:
(一)学生实习原则上由学院统一组织、统一安排实习单位,部分因专业的特殊性、实习场所条件的限制、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和就业需求等,可以分散实习。
(二)确需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在实习开始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到学院办领取“实习大纲”及“联系实习介绍信”联系实习单位。
(三)实习学生将实习大纲送达联系单位,联系单位在确认有条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将同意接受学生实习的意见、要求以及指导人员名单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有关学院在接到实习单位反馈意见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批准学生前往实习。
(四)各学院报《实习执行计划》时,需同时附《分散实习安排汇总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校内实习、实训除执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外,进实验室教学需同时并按《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各类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须经重(补)做实习后方可重新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实习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沪应院教〔2007〕57号 )同时废除。
附件:1.《校外实习学生守则》
2.《“工程训练”实习守则》
3.《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评选办法》
附件1
校外实习学生守则
第一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听从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实施计划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实习任务。
第二条 学生实习前必须预习指定内容,在实习过程中,做好实习日记,积累素材,实习结束,写出实习报告。对实习涉及到的保密内容,应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条 听从实习单位的管理,尊重实习单位师傅和工程技术人员,虚心向他们学习。除完成实习任务外,可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注意搞好实习单位和借宿单位及兄弟院校师生的关系。
第四条 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安全要求。对有统一着装要求和使用劳动用品的实习,应统一着装。着装应适合于劳动的特点。不许穿拖鞋、背心、高跟鞋、裙子、披发等进入实习场地。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机器设备、进入与实习无关的部门。在实习期间,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原则上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否则按旷课处理。凡无故旷课者按有关学校规定处理。对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实习岗位和干私活等,经两次批评教育无效者,要酌情折算为旷课时数。
第六条 旷课二天及以上者、病事假天数超过实习天数1/3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第七条 学生凡违反上述规定,经批评教育无效者,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习。
第八条 自行联系实习的学生,应遵守本守则,并对自己在校外实习期间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附件2
“工程训练”实习守则
“工程训练”课程是一门校内实践性课程,内容包括金工及电子电工实习等,它是学生学习期间的一个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为了保证该课程能安全的、正常的进行,特制定如下条例:
第一章 实习要求
第一条 尊敬师长,听从指导教师的指导,并按照实习大纲和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第二条 遵守实训中心的有关规定,在实习期内不聊天、不喧哗打闹、不做与实习无关的事。
第三条 自觉维护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妥善保养、保管好机床、工夹量具等,如有损坏或丢失,酌情赔偿。
第四条 保持实习场所的整齐、清洁,每天实习结束,要保养好机床和工夹量具,做到文明实习。
第二章 安全规则
第五条 学生进入实习场地,必须按各工种规定的要求着装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时细心认真,未经许可不得任意动用设备、仪器、仪表及按电源开关。
第七条 在实习期间,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而造成的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学校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在实习期间,学生若违反纪律和安全操作规则,经教育无效者,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习。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相应的实习,迟到或中途离开则扣减当天实习的操作分数,若超过一小时则作旷课半天处理。
第十条 病假必须持医生的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 学生请事假,必须事先办理好请假手续。在征得学院学办同意后,一天以内由实训中心主任批准,连续一天以上由学院分管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后到实训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实习期间如遇校、系活动,需请公假,须经教务处批准。特殊情况由学院主任同实训中心主任协商解决。考试期间不得请事假、公假。
第十三条 实习期间凡因病假、事假及公假一天(含一天)以上,学生必须补足实习时间才能进行总评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服从实训中心安排的补实习时间。若未参加补实习,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病假、事假、公假单必须在三天之内交到实习中心主任处,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旷课一天(含一天)以上,病假或事假天数累计达实习规定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旷课半天则扣减实习总评成绩。
附件3
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评选办法
为加强教学实践环节,更好的总结经验,对实习教学中工作成绩突出教师进行表彰,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改善实习效果,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优的对象和范围:参加年度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的指导教师。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实习前准备充分,按实习大纲要求认真制订实习执行计划,周密安排学生实习任务。
(二)能深入了解实习基地情况,熟悉实习内容,主动与实习单位领导取得联系,及时向实习单位介绍实习生的情况。监控实习计划的全面落实,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的问题。
(三)坚守工作岗位,全面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和健康,对实习生进行思想、组织纪律教育,督促实习生严格遵守《学生实习守则》。实习期间无违纪和安全事故发生。
(四)按有关规定圆满完成实习任务,实习学生对实习效果感到满意,受到实习单位领导和实习生好评。
(五)实习结束,能认真做好学生的考核工作,指导的学生,实习日记、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论文撰写规范且内容充实。能组织全体实习生总结交流,提升实习效果。
(六)能主动征求实习单位意见,并及时全面地反馈给我校有关部门,提出改进专业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积极开展专业实习基地建设工作,为建立和拓展专业实习基地做出一定的贡献。
第三条 评选程序、时间及要求
(一)优秀指导教师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推荐,提出初步人选,并填写相关表格后,报教务处审核。
(二)教务处对学院上报名单、学院意见及教师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选及主管院长审批。
(三)推荐名额:实习指导教师以学院为单位推荐2-3名。
(四)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指导教师。各学院应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第五周前向教务处报送优秀指导教师名单及材料,包括:
第四条 教师实习工作总结、落实实习工作计划情况、提高实习质量的措施、实习教学优秀实习报告范例、图片影像资料等,并附《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推荐表》。
第五条 各学院应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 表彰和奖励
凡被评选出的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学校为其颁发《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证书》、给予300元奖励及通报表彰。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