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实验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9-07 浏览次数: 10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文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印发

《教学实验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学实验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201959

 

 

教学实验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验项目是实验课程的核心内容,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实现实验课程教学目的和实验室建设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实验项目建设情况反映实验课程水平和质量,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加强实验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实验教学目的和内容,实验项目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和设计性等类型。

第二条  各专业应精心设计、及时更新实验项目,合理选择实验内容,不断夯实实验内涵,加强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不断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项目,精心选择、不断开设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项目。

第二章 实验项目建设原则

第三条  从“因材施教,成人成才”的理念出发设计一些适合我校人才培养定位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特色的实验项目。

第四条  实验项目的内容要求、实验方法和设备配置要反映专业发展和行业现代科技水平,对传统实验项目认真筛选、及时更新。鼓励将科研成果引入实验教学。

第五条  实验项目名称与实验内容相符,实验内容的深度、广度、进度与有关课程理论教学内容相适应。

第六条  循序渐进,由易到难,符合知识和技能的认知规律,注意课程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相互补充。

第七条  有利于培养学生实验操作和独立设计能力,培养学生独立观察、分析、处理问题能力和初步科学研究能力。能为学生提供多种选项,有必做实验,也有选做实验。

第三章 实验项目建设程序

第八条  所有实验项目必须经过审批后列入课程教学大纲才能开设。未列入课程教学大纲的实验项目不得开设。

第九条 实验项目的建设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任课教师根据专业发展提出新开实验方案,并填写《新开实验项目审批表》;

(二)开课教研室和实验中心联合组织专业教学委员会就拟开实验课程大纲、实验内容、实验条件及实验安全性等进行审查,并明确审查意见;

(三)开课学院负责审批,对同意新设的实验项目要进行课程教学大纲的更新,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凡批准新开的实验项目,任课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对实验项目进行试做、试讲,教研室负责组织人员予以验收,并填写《新开实验项目验收表》。为保证实验教学效果,新开实验项目必须经验收通过后方可向学生开出。

因教学改革需要、实验设备更新等需要进行实验项目更新(项目名称不变,实验要求、内容发生调整)时,亦需按上述程序报批、备案。

第四章 实验项目管理

第十条  每个实验项目均要建立相应的实验项目卡并规范管理。各学院(部)要定期汇总实验项目更新情况及实际开出实验项目汇总表至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凡批准开设的必做实验项目必须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删减实验内容、删除整个实验项目或增减学时数。若因故需变更、增减实验课程的实验项目,需由实验任课教师填写《实验项目变更审批表》说明变更理由,经教研室同意后报学院(部)审批,并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界定

综合性实验是指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相关课程多个知识点的实验。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多方面的知识、多种实验方法和手段,按照要求(或自拟实验方案)进行实验。主要训练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实验方法和技能,以及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在一门课程的一个循环之后开设,也可以在几门课程之后安排一次有一定规模、时间较长的综合实验。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或只给出实验目的和要求,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选择实验设备和材料并加以实现的实验。学生独立或分组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和步骤(或系统的分析与设计)、选择仪器设备并实际完成实验的全过程,并形成完整的实验报告。主要培养学生实验设计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和自主实验的能力。

具有科学研究和探索创新性质的设计性实验可称为创新性实验,特点在于突出实验方法和手段的探索性、实验结果的未知性。  

第十三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建设原则

(一)各专业应以学生发展为目标,通过改革实验课程体系、实验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逐步扩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比例。

(二)在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时要避免将原有实验项目内容和学时简单增删或对实验环节简单综合,要保证整个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完整性和各环节学时分配的合理性。

(三)所有实验课程(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都要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各学院(部)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的比例应不低于所开实验课程的80%。同时,要注重不断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质量。

第十四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认定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在开出前须经过认定,未通过认定的实验项目不能作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学院(部)负责对本单位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进行认定。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由实验课程负责人或课程建设团队提出拟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申请,提交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卡、实验指导书等辅助材料,并填写《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审批表》(一式两份)明确申请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主要依据;

(二)学院(部)组织教学委员会根据材料进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通过、修改通过及不通过三类;

(三)学院(部)对教学委员会评审通过及经修改通过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将一份《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审批表》报教务处备案,另一份及其他佐证材料由学院留存。

第十五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管理。

经批准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相关责任人应及时根据专家意见制(修)订教学大纲,确定或调整实验内容及学时,选定或自编实验指导书,明确学生实验报告要求,及时总结、不断深化实验内涵。

各学院(部)应加快实验室开放的步伐,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实施提供便利的物质条件。

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院(部)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的结果作为学院(部)考核、评优的重要指标。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从实验大纲、实验项目卡、实验内容、实验教材、实验器材、实验报告与记录、实验考核、实验教学改革成果与效果9个指标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三类:

(一)7个及以上指标为“Y”的即为“通过”;

(二)5个或6个指标为“Y”的需经整改后再评价;

(三)实验大纲、实验项目卡和实验内容任何一项达不到“Y”或总数少于5个“Y”的直接取消作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开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教学实验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沪应院教〔2007〕53号)同时废除。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5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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