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实验室环保和安全工作应成为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开展各项工作的行为准则。作为日常工作的基本内容,各级人员必须把它列入工作议事日程。
第二条学校各级部门和人员,要本着对社会和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环保和安全工作具体规定和条例,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
第三条加强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工作。对于首次进入实验室工作、实验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要认真学习有关安全条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充分了解有关安全事项,并有相关记录;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消防安全等设施,不准在实验室吸烟、就食、就寝、干私活;不准在实验室接听、拨打电话手机。
第四条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制度。各院(部)、中心必须选派对安全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学院(部)、中心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并上报安全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严格控制非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尤其绝对禁止非本校人员和职工子女(小孩)私自进入实验室,非实验人员需有专门实验室管理人员陪同或许可方可进入。
第六条加强科研工作中的安全管理,课题负责人是该课题执行过程中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于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实验,应有课题负责人进行论证,并做好预案,经所在院(部)、中心安全责任人批准,报安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按照国家消防安全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实验室内安全设施、标志必须齐全有效。实验室要做好防火、防触电、防爆等工作,要配备灭火机等消防器材;各种气体钢瓶应放入钢瓶柜内,或用铁链相对固定,并置于远离电(火)源、阴凉和空气流通的地方。
第八条实验室供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第九条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或有毒物品根据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使用单位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定点集中存放在实验室内,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负责处理;使用完的试剂瓶需清洗干净并倒空后,集中堆放在实验室室内安全位置,由后勤保障处定期集中处理。化学品废弃物及其他相关杂物不准堆放在走廊、通道中,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十一条实验室要采取防盗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仪器、化学试剂储藏室内。实验室被盗后,应立即报告安全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安全保卫处对事件进行定性,明确事故责任,然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被盗财产问题作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要每日负责检查水、电、煤、门窗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室。节假日前实验室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在假期内,应有实验人员值班,并作好记录。
第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作为实验室安全防护的责任者,应随时随地按照本制度进行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院(部)、中心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对实验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安全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反映,并责成相关实验室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安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实验中如发生事故,应先采取急救措施,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安全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若发生火灾情况,应组织安全逃生,在火灾初始时扑救,并报警。
第十五条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日常管理。仪器、设备、家具、实验物品安放整齐、有序,与实验无关的杂物,不得放置在室内。实验室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尘土、无污渍。保证各安全设施的完好、可靠。
第十六条加强实验室环境的规划建设改造。实验室建设改造应符合实验室的基本要求,要充分考虑防火、放盗、防霉、防噪、防震、防中毒等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十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如违反上述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责任事故的,学校有权追究和处理;如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