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教学科研作用,充分提高其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000年3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教学、科研等单位仪器设备归口管理机构,在学校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管理全校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贵重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坚持全校一盘棋的原则,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合理配套,并实行专管共用的办法,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
第四条此管理办法适用于单价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单台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成套的设备价格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审批与购置
第五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单价≥20万元)的申购计划应由各需求部门根据学校或二级学院、中心的教学、科研、生产等任务及学科发展规划,在下一年度计划中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计划被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将建设项目计划表传递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六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购单位需认真填写《采购申请表》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履行论证、审批手续。
第七条申购单位将经过校内外专家组论证评审通过后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及《采购申请表》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科办理采购审批手续,经会审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物资采购科按学校仪器设备购置招标程序负责办理购置手续。
第三章验收
第八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到校后,由购置申请部门所在二级学院、中心成立验收小组,在供货商安装调试技术人员在场情况下,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档案馆管理人员一起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验收。
第九条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和调试是仪器设备正常运行使用的关键环节。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必须配备对仪器设备较熟悉的中级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接机验收,或由先期经过培训的仪器操作管理人员或聘请相关单位相应技术人员协作验收。
第十条清点仪器设备及附件数量与订货合同相符与否,核对贵重仪器设备型号、规格,如实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单》中的开箱记录。若有异议,在开箱记录中详细记载供需双方认可的备忘意见,开箱各方签字备案。
第十一条技术验收应在贵重仪器设备安装后及时进行,由贵重仪器设备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标质量验收,并完成验收报告。贵重仪器设备需索赔的事宜,应以书面报告交采购管理科与索赔对象联系解决。进口仪器设备在索赔期结束前一个月完成验收试运行。不合格的,及时办理商检索赔手续,并应同时与索赔对象备忘顺延索赔期限。
第十二条贵重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交付使用后,购置申请部门所在二级学院、中心必须负责建立技术档案,并上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公室归档。档案内容包括:
1.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及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会文件、记录等);
2.定购合同;
3.开箱记录及装箱单;
4.安装、调试记录,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保修单;
5.验收报告及文件材料;
6.设备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材料(含光盘);
7.索赔来往函件及结果文件(如有)。
第四章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避免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
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中心负责各自账册内所有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每台贵重仪器设备都应有专门的使用联系人和保管人,共同负责该台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其中使用联系人为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联系人或保管人,应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制定出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技术性能、适用范围、操作步骤、注意事项、安全及维护保养制度。同时在贵重仪器设备日常使用中做好使用记录,并在每次定期保养及维修后做好较为详细的工作记录。
第十六条贵重仪器设备在日常使用时,联系人或保管人应至少有一人在现场指导,使用中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如因违章操作造成贵重仪器设备损坏的,要按情节轻重,处以赔偿或其他处分。
第十七条贵重仪器设备人员的数量配备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由仪器设备单位聘任相应技术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人员定编纳入学校人事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重视维护、功能开发、保持仪器设备完好,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学校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十九条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按学校《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由各单位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对贵重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并按规定及时完成上报统计数据;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检查、核实相关统计数据,考核评价各单位的贵重仪器设备,并向各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同时向上级主管领导部门上报评价结果;
3.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于使用率、完好率、出成果、专管共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相关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